(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本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乡)的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并组织综合考核工作。
(三)承担本区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化工、医药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四)承担本区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本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本区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本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组织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依法监督检查本区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本区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十)负责组织本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十一)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对辖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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